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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党风教育室:莫让“公款”变“私礼”
时间: 2026-09-01  作者:  来源: 《旗帜》

警示案例

公款姓公,岂可为私人“买单”。2019年国庆节前,某单位“一把手”甲为与以前老领导乙、丙联络感情,提出要给他们寄一些当地的河蟹尝尝鲜,并让他们提供收货地址。之后,甲安排单位司机购买河蟹并邮寄,将费用收据交给单位财务处处长丁,让其想办法予以解决。丁通过虚列食堂伙食费支出的方式将该费用报销。2020年国庆节前,甲再次安排下属购买河蟹快递给丙,拟继续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但因其案发未能如愿。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解析

前述甲违规安排下属购买河蟹赠送上级领导,并将产生的费用通过虚列名目在单位报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甲使用公款购买节礼赠送他人,实为利用手中管理的公共资源为自己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对其“慷公家之慨”、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结合前述案例,这里列举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一律违纪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公款购买赠送礼品行为认定为违纪,专门设置了前置条件,就是“违反有关规定”。比如,中央纪委于2013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等都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甲为与老领导搞好关系,使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就是上述“有关规定”所明确禁止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如慰问困难干部职工、外事活动等,需使用公款购买礼品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把控资金额度。

实践中,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对此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2.党员干部用自己的钱购买赠送礼品违纪吗?

此类情形是否违纪,一要看对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不可以;二要看目的,动机不纯,为私人利益有所求、有所图的不可以;三要看程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不可以。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之间即便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也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做到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

    纪律提醒

违规公款送礼行为损公肥私且助长奢靡浪费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出击,以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开局,从一张贺卡、一盒月饼抓起,违规公款送礼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绞尽脑汁给公款送礼披上“隐身衣”,如通过虚列开支、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等方式不当使用公款,目的就是掩人耳目、瞒天过海。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公款姓公”、厉行节约意识,准确把握好正常人情往来与违规违纪的边界,始终做到公私分明。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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